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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武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会员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区分会)。外地在汉企业应以其在湖北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 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与稽查、资质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表彰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两年一度,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两年。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成立“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本会会长担任,成员为本会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下设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家委员会主任由驻会副会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协会市场营销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我市建筑行业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三)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四)审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匾牌。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价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等制度;组织、协调信用评价有关工作;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资料核查工作;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计分标准说明
第十条 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对照《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自查,然后由,然后由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核实,最后计取总分。
(一)评价基准分为700分。参评企业只要能提供符合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即可获得此分。
(二)关于加分项。申请参评企业的同一加分项,加分值不累计,取最高值;同一子项不同事项分值予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值。扣分标准亦是如此。
加分需提供每一项的证明材料。
为了更好体现公平原则,专业公司和中小微会员企业加分政策适当予以放宽。
(三)关于扣分:仅关注证分的事项,主要指通过政府平台、信用中国、公共媒体、金融机构等各种能直接查询到的事项。
(四)信用等级共分为“AAA”、“AA”、“A”三档。
AAA级企业:总分850分以上,且位居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总数的前20%;
AA级企业:总分800分以上,且位居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总数的前30%;
A级企业:总分高于750分以上,且位居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总数50%以上。
第四章 评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近二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会员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建筑业信用企业评级实行“标准统一、自行申报、专家考评、统一公示”的管理原则,接受政府指导和舆论监督。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直接向武汉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对照《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初步审查:协会收到企业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信用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专家评审:协会组织信用专家进行现场考核,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审定公示: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申报企业信用等级,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会审。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信用评级结果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后,无投诉者,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匾牌。
第十三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重新复评,申请复评时,需向评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